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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重点试题及答案及答案(五)

54考试网  发布时间:2020-10-09

  是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简称,属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学历,成人高考分为专科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 、高中起点升本科(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简称高起专)三个层次。万考网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备考,特别整理了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重点试题及答案等备考资料(资料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考生参考!),希望考生努力备考,网校在此预祝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6.简述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无效婚姻将产生以下三方面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上的效力。根据《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上的效力。其一,不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二,在财产分割时,以协议分割为原则,判决分割为例外;若是判决分割,则推定为当事人共有,主张个人所有的要承担举证责任。其三,判决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利益。其四,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亲子关系上的效力。《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并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仍然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7.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在于: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
  (2)相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的不动产毗邻;
  (3)相邻关系的内容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行使自身的不动产权利需要对方提供便利,对方有必要接受这些限制。
  参考解析:本题的考点是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有三个要素:一是当事人须为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二是当事人之间须有不动产相互毗邻的客观事实;三是须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为对方实现不动产权利提供便利、自己受到一定限制。在理解和能够表述相邻关系的概念的基础上,从这三个要素出发,就能概括出其特征。
  38.简述动产交付的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交付,即移转占有。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移转于他人占有的行为。关于动产交付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有两种做法:
  (1)交付要件主义。是指即以移转占有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交付。在移转占有之前,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效力,而且物权变动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2)交付对抗主义。是指在移转占有之前,物权变动已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交付的效力,采用交付要件主义,这是由《物权法》的公示原则所决定的。
  三、论述题:39小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39.试述可撤销婚姻。
  参考答案: (1)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一方得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
  (2)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3)撤销婚姻的程序
  ①婚姻撤销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②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及请求权行使期间: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参考解析:可撤销婚姻是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应熟记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还应特别注意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和程序及法律后果在答案中已有表述,在此不再赘述。另外,在回答各要点时,应对各要点进行必要的展开和论述。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l5分,共30分。
  40.甲和乙订立了一份买卖牛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3头牛,总价款为6 000元。乙向甲预付3 000元,余款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三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三头牛,一天,一头牛把丙顶伤,为此,丙花去医疗费2 000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丙的损失应由乙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在接受甲的交付后,虽然对三头牛还没有取得所有权,但却是牛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所以,乙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1.某甲是一位十分受观众喜爱的著名小品演员,某演出公司欲以某甲的出演来提高晚会的知名度和门票收益。因此该演出公司与某甲签订合同,约定于新年晚会上由某甲出演小品节目,演出结束后支付全部演出酬金。晚会当天,由于当地雾气较重,航班停飞,某甲无法按计划赶赴晚会。于是,某甲便委托其徒弟某乙代为其出演。问:
  (1)某甲能否委托其徒弟某乙代其演出?为什么?
  (2)其徒弟某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能。理由:《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题中合同约定由某甲在晚会上出演小品节目,其演出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又由于某甲是著名演员,有相对的知名度和人气,具有特定性。该演出行为必须由其本人亲自实施,是属于依法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某甲无权委托他人代其演出。
  (2)不属于无权代理。理由: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例外。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因此,其徒弟某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参考解析:本题中,首先要注意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代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代理人的行为能够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某甲委托他的徒弟乙代为演出,其徒弟乙的代替演出行为不能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所以徒弟乙的代为演出行为不是代理行为,某甲的行为也不是委托代理的行为。其次要注意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不得代理,必须由义务人自己亲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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